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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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考核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合规性经营情况、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治理情况和接受外部监督情况五方面进行。
第四条 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考核工作;涉及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的,各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邀请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认定考核工作;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外部独立审计,编制年度考核报告,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实行定量评分,考核项目共分五大项、二十小项,总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达到8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0(含)~79分为“良好”,60(含)~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或涉及“一票否决”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年终综合考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被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三)暴力收贷、金融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经司法部门认定属实的;
(四)公司成立后抽逃资本金的;
(五)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司地址、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重要事项;
(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八)发现账外经营和账外活动的。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情况占24分,具体评分项目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月末平均比例,达到70%(含)以上的得满分,低于7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比例低于50%的得分为0。(14分)
(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提高资金使用率,月末贷款余额占经营资金总额比例的平均值达到70%(含)以上的,得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5分)
(三)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规定合理的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贷款占贷款余额的季末平均比例在70%以内的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5分)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性经营情况占40分,具体评分项目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下限分别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和0.9倍,超过利率上限或低于下限,或以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提高利率的,每笔扣2分。(10分)
(二)按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小额贷款公司应开设公司内部财务账户与信贷业务专用账户,信贷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及回收贷款与利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和与内部财务账户的往来。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发生其他业务的,每笔扣1分;交易信息摘不准确、不清楚的,每笔扣0.5分。(6分)
(三)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大对本县域内涉农、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县域以外发放贷款的,每笔扣1分。(5分)
(四)禁止开展批准范围外业务。擅自经营未经批准业务的,此项得分为0。(5分)
(五)禁止关联交易。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每笔扣2分。(4分)
(六)自律承诺内容上墙公示。自律承诺内容、省经贸委批复开业的文件与营业执照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此项不得分。(5分)
(七)日常资本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金额超过我省规定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或回购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规模超过规定的,此项得分为0。(5分)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情况占10分,具体评分情况如下:
(一)防止贷款集中度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发生超额度贷款的,此项得分为0。(3分)
(二)坚持审慎经营,及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并足额计提贷款呆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不低于100%,低于100%的得0分,100%~150%之间的得3分,150%以上的得5分。(5分)
(三)小额贷款公司应审慎经营,严格控制信贷风险水平,不良贷款率控制在5%以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5分。(2分)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公司治理情况占10分,具体评分情况如下:
(一)公司治理结构良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权责明确,有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约束机制。制度不健全扣1.5分,决策会议记录不完整扣1.5分。(3分)
(二)内控制度完善,执行有效。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完善,操作规范且执行到位,能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有效控制。制度不健全扣1.5分,未按流程进行贷款审批的,每笔扣1分。(3分)
(三)规范管理档案资料。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帐以及利息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账证真实。账证资料整理不全的,扣2分;账证资料虚假的,扣2分。(4分)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外部监督情况占16分,具体评分情况如下:
(一)接入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统计系统,及时向系统报送业务经营数据和信息,并保证报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迟报、虚报、瞒报数据和信息的,每次扣2分。(8分)
(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未经核准或未取得任职资格上岗的,每人每次扣2分;擅自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得分为0分。(3分)
(三)履行责任与义务。不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提供相关资料的,每次扣1分。(3分)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营情况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得分为0分。(2分)
第十二条 加分政策。
(一)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业务经营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加2分。
(二)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年周转率达5次(含)以上的,加2分。
(三)50万元(含)以下小额贷款及纯农业(种养殖业)贷款占贷款余额的季末平均比例达40%以上的,加5分。
(三)业务有创新并实际运用5笔贷款以上,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每项加1分,最高加3分。
(四)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大学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发放创业贷款并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加3分。
第三章 考评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获得开业批复起满六个月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评价。考评周期原则上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运行不满一年的将指标年化后进行考核;对跨年度运营满一年初次申请增资扩股的,考核周期为实际运营年度。
第十四条 考核方法。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自评;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评并对本县域日常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形成初评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评并对辖内日常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形成复评意见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形成最终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在融资比例、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监管,并作为提高融资比例、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增资扩股、推荐改制村镇银行、享受扶持政策的主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连续两年被评为“良好”以上等级的小额贷款公司,批准增资扩股,享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100%的比例,可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优先推荐改制村镇银行。
(三)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由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程序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取消其小额贷款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第四章 监管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审核小额贷款公司报送运营统计系统的数据和信息;(3分)
(二)定期开展现场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有关检查情况记录并存档;(3分)
(三)妥善保管档案材料、检查资料;(1分)
(四)公布县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1分)
(五)发现问题及时上报;(1分)
(六)其他应尽的监管责任。(1分)
第十七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督查和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变更事项审批;(1分)
(二)按规定做好报表审核工作;(3分)
(三)组织做好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工作,有关检查情况记录并存档;(3分)
(四)妥善保管档案材料、检查资料;(1分)
(五)发现问题及时上报;(1分)
(六)其他应尽的监管责任。(1分)
第十八条 当地日常监管绩效与其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可否新增小额贷款公司挂钩。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两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管绩效得分均在7分以上,且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的,所在县(市、区)可申请增设1家小额贷款公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扣分事项以该项满分分值为限,扣完即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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